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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北京就实行“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的办法,《证明书》由单位开出,格式为:“职工×××,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依据(×××××××××),于×××年××月××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请持此证明,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证明书》一式三联,档案中一份、街道社保科一份,职工个人一份。单位同时将解聘职工的档案移交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因此,单位解聘职工,是要在档案中留下记载,既为了审查发放失业金的资格,也为了职工可以在失业期间免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提供文字依据,在退休时可以不作为中断缴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