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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