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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规定或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定或约定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双务合同。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2)有偿合同,以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条件。(3)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险方在投保单上盖章承保时为合同成立之时。(4)附合合同。其主要内容是保险人单方决定的,已经定型化、标准化,对某一险别的合同条款只有同意与否及选择其他险别的自由。(5)射倖合同。保险合同是否发生,当事人的损害程度都是不确定的。(6)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十分重要,因为保险标的于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下,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世界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如有违反,无论出自故意或过失,都可作为保险方拒负责任或终止合同的理由。(7)对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互相信任为基础,因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移转受到限制。(8)保险合同。既可以为自己也可以为他人而订立。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而且有独立请求权并优先于投保人。(王家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