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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据此,如果是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引起的门诊医疗可以报销。如果是一般的门诊医疗,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