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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沪劳保就发(2005)8号文件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海市2005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6820元计算,今年的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应为2682元。如果你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0元的话,扣除自费医药部分,扣减起付标准2682元,剩余的金额可以按80%报销。根据上海市市政府2002年第123号令、沪劳保就发(2002)38号文件规定:因病住院医疗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领办法是,用人单位可以凭以下单证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综合保险金(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出具证明委托外来从业人员本人申领):①《劳动手册》;②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③身份证明;④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等。现在你的问题是:一、你参加综合保险的时间,是在你生病住院前至少要有三个月的时间,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你所在的单位是否确实在你住院前三个月已经为你参保了综合保险。因此,你可以找你的单位请他们帮你再催一下,如果他们确实很忙,就请他们给你出具证明,由你本人到商业保险公司去申请领取综合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