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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穗劳社医(2002)14号文参见下列“上传相关文件”②《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本办法实施前满25年的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交;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50%,本人缴交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由本人缴交。如本人足额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的,可以缴交50%,只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附件: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