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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收入。商业人寿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保险种类,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人寿保险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保险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保险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保险的自然人。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养老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属于强制性保险;凡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一般采用自愿原则,保险契约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缴费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相对稳定的,一般高于救济水平和失业保险水平,可以满足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商业人寿保险的水平是不稳定的,保险待遇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金额的多少,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承担风险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或出资义务通常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政府委托专门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管理和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责任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经营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支付风险往往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共同承担。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着严格的区别,但两者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任何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由此看来,可以作一个比喻,即有了社保,只能是解决了温饱问题;而有了商保,就可能进入了小康生活。社保只是平房,商保是在这个平房基础上盖的楼房。当然为了退休后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除了商保可供选择外,还有企业年金,个人储蓄,风险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