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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在社会保险征缴办法里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征缴社会保险的工作中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除保险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公司在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有责任代扣代缴,有责任定期向员工公示缴费数额(每年一次),有责任为工作变动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而不应当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如果公司真的有这样的规定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即使公司强行规定也是不可实施的。出现这类情况,员工有权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仲裁,输家肯定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