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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弟您好:您的问题很复杂哦。关于受益人的变更,《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说的非常清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的有效取决于保险人的“收到”和“批注”,其中“收到”是关键,而您在一份文件中做了受益人的指定,您却把文件放在您单位领导处,保险公司是无法“收到”的,所以从这个法律的层面讲,您的指定受益人是无效的。但您这个问题的复杂的地方是,您参加的是单位为您及您女儿投保的旅游保险,是个团体保单。团体保单指的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其职工、雇员或其管理对象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一般也是由单位出资的,您所讲的旅游保险是完全符合团体保单的。关于团单受益人的指定,高院有个司法解释,具体如下:1、团体保单可以指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保险费实际上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除外。2、团体保单受益人的指定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为条件,但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除外。据这个司法解释,综合所有的因素,您在旅游出发之前,用书面的形式向单位指定了受益人,这里有二种结果:一、您单位已经依法指定了受益人,您的文件形式的从新指定是否可以被您单位认可并更正,您没有作说明。也就是说,你的指定要取得你单位的同意,但是您只是把文件放在你领导处,很难说明更正的有效。二、您单位本来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在您出游之前用书面形式把更改的文件放在您领导处,而您领导接受了,并没有表示异议,那么您的指定受益人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有效的。我的回答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