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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进门就在劳动合同中插入这样一条,本身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由于有这样一条约定,在工资标准上可以就高的话,暂时接受也未尝不可。况且日后完全有经过仲裁推翻的可能,那就看双方合作的是否默契了。公司如此约定,其实是自己在骗自己,员工工资就高的原因不会反映在合同中,而这条站不住的条款却明列在合同中,公司这样做,实际上在作茧自缚。二、北京存档人员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不是194.88元,而是330.58元(按580元的最低缴费基数,医疗是统一按北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养老:127.60=580*22%、失业:11.60=580*2%、医疗:191.38=2734*7%。三、这就是不规范的公司、不规范的合同、不规范的比例、不规范的基数、关键是公司没有一个规范的用人制度,还是要交学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