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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招商政策有哪些?
2021.12.27 01:14:51· NETGEN李毅 浏览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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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振兴莒县经济,根据国家、省、市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建且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属我县财政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指外商独资企业、县外的内资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且县外资金控股25%以上的企业)以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县外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等。   第三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手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减免。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商投资企业(指国外外商投资的企业,下同)和进县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免收配套费、开口费和增容费,提供服务的县内中介机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收费标准上限的50%。   (二)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并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性收费。到县工业园区和经县批准设立的乡镇工业园投资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实行一口收费、封闭管理。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县工业园区投资企业实行用电优惠。   (四)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县招商局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五)在我县境内投资、贸易的外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进县工业园投资的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莒县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最低限价收取。外商投资和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征地费按土地成本价收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价格可给予特殊优惠。   (二)利用县内企业划拔土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可给予优惠。   (三)投资新建公用设施项目的,可以按划拔方式提供用地,最长不超过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拔用地。   (四)租用土地的企业,由供、用地双方共同确定租赁价格。   (五)按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未达到规定经营期限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先补交已按本规定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政府奖励政策   外来投资者和到县工业园区的县内投资者除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根据其纳税情况,还可享受政府奖励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奖励,第4、5年减半奖励。进县工业园区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给予奖励。   (二)外商投资项目和进园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本条(一)款所得税奖励外,可给予特殊奖励。   (三)兼并、收购破产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所得税缴纳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政策。   (四)新建且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奖励。   (五)投资交通、水利、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奖励。   (六)鼓励各乡镇引进项目进园投资,凡乡镇进县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企业缴纳的税费与经济指标仍归乡镇。   第六条 户籍政策   在我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县外内资企业和进园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持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我县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县招商局出具的有效证明免费办理农转非及落户手续。   (二)外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凭县招商局出具的有效证明,免费办理农转非及落户手续。   (三)县工业园区企业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和管理技术人员可凭园区管委出具的有效证明,免费办理农转非及落户手续,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七条 对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县招商局审查核实,报县政府批准,特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九条 政府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县招商局认定,年终统一兑付,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子女入托、入学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对投资额较大、带动性强及对莒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意义的投资或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对牵线搭桥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的人员,按《莒县招商引资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政策同时废止。
2021.12.27 17:50:08 · 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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