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第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内、外资项目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进的内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 项目档次(万元) 奖励金额(万元) 1000以上(含1000) 实际到位资金×2‰ 5000以上(含5000) 实际到位资金×3‰ 10000以上(含10000) 实际到位资金×4‰ 第三条 引进的外资项目根据境外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 项目档次(万美元) 奖励金额(万美元) 50以上(含50) 实际到位资金×1‰ 100以上(含100) 实际到位资金×2‰ 300以上(含300) 实际到位资金×3‰ 600以上(含600) 实际到位资金×3.5‰ 1000以上(含1000)实际到位资金×4‰ 5000以上(含5000) 实际到位资金×5‰ 外资项目引荐人的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实际资金到帐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条 引荐人的确认: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起,就应在区招商中心建立项目档案,并确立项目引荐人,以后的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荐人为准。 第五条 奖励的审定和奖金来源:对引荐人的奖励每年度进行两次,由区招商中心和受益街道、镇共同初审认定后,报经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所在地街道、镇支付50%,区财政支付50%。 第六条 奖金领取办法:第一次,在投资实到资金到位,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须在雨花台区纳税)后,引荐人凭招商中心出具的奖金兑现凭证,领取奖金的30%;第二次,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人领取奖金的40%,其余部分从项目上交税收中兑现。 第七条 内资项目2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上的引资者子女就学可享受学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个人引资的奖金归个人;单位引资的奖金归单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引荐人为负责招商的部门和专职招商人员的,奖金30%~50%奖励个人,其余作为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引荐人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 第九条 资金到位后因故抽回资金的,引荐人退回所得奖金。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追回其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奖金的测算及奖励办法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