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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政策 根据淮政发[1998]128号文件精神,外商在我市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农业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即由地方财政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根据淮政发[1998]26号文件精神,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规费减免政策 根据淮政发[2002]212号文件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市外投资者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新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涉及地方性规费的(含基金)实行“零收费”,其中人防建设基金为缓收。在清河区、清浦区、市直企业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包括3000万元)的,按照“零收费”政策执行。 3、用地优惠政策 外商来淮投资工农业生产项目,享受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减免优惠政策。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速度、科技含量、就业容量、税收总量等因素,在省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来淮投资其它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工商登记政策 根据淮发[2003]46号文件精神,对招商企业实行如下政策: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4个以上子公司或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帮助冠用省名。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或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不受此限),可直接核准冠市名或县名。 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所投项目属国家鼓励行业的,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科技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 5、项目补贴政策 根据淮政发[2004]1号文件精神,对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最高奖励80万元,奖金由所属财政部门拨付。 根据淮财企[2004]57号文件精神,我市实施品牌战略,对企业新创品牌给予奖励。对同时拥有国家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同时拥有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同时拥有市名牌产品和市名牌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由财政划拨。 根据淮政发[2004]138号文件精神,对市级出口创汇企业(含市级外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经济开发区私营创业园内外贸公司)年内自营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增长并达一定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增长部分每美元0.02和0.03元奖励。其中机电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 6、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淮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对引进的工业、农业、经营性三产项目,对引资人个人的奖励,工业和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1%、经营性三产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0.5%奖励。对引进项目落户于县(区)、开发区的,按各县(区)、开发区的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