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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通过国资委在两个国有企业中调整和划拨,是不涉及税收?
2020.01.31 00:16:23· qazdys 浏览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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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的成立不仅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而且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搞好国有企业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但不能认为到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大功告成。这表明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突出标志是,全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将作为责任主体,更加有力地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转制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中国改革发展20多年,体制转轨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1、中国未来较长时期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持续增长的经济环境为企业提供了较多的发展机会;2、经2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法制环境逐步改善,市场作用明显增强,初步形成了企业发展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3、世界最多人口的潜在市场逐步变为现实市场。在多变的国际经济格局中,中国经济增长以内需为主,有较大的回旋余地;4、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有较强的生产技术基础,较完善的产业综合配套能力,培育了一批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才。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已初步形成了世界级产业集聚区,表现出极强的国际吸引力;5、中国既有廉价高技术人力资源,又有相对素质较好、数量上无限供给、价格低廉的劳动力大军,为企业低成本生产、大规模开展研发创造了有利条件;6、交通、能源、电讯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可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7、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政策具有连贯性,政府服务相对较好。这些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是中国改革开放创造的辉煌成果。我们可喜地看到,宝钢、中国电讯、联想、海尔、华维、中海油、中石化等一批中国企业正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速改革,实现了超常规发展。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发展的有利条件并不为中国企业独享。近年来跨国公司迫不及待地大举进入中国,中国正成为国际产业转移的目的地。它们不仅投资生产,而且组织研发、设立采购中心和区域总部,目的是抢先利用中国的发展优势。“到中国去,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的成果!”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之初,就在利用中国优势壮大自己方面有周密的准备。几年后,绝大多数企业不仅获得了丰厚的投资回报,而且确实由于在中国业务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它们的国际竞争力。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能不能分享、能在多大程度上分享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对此我们还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在绝大多数的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已经消失,留给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已经不多了。障碍国有企业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优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总体上讲,如果国有经济不能在结构调整和机制转换两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国有企业不仅不能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伟大成果,而且在竞争中有被淘汰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对深化工业企业改革有足够的紧迫感。面对经济全球化大背景,政府关心国有经济的方式必须改变。政府真正关心国有经济发展,就必须在给国有企业注入新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上下功夫。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调整结构必须解决,而靠企业自身又做不到,即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二是解除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给他们以平等的竞争地位。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制度创新的根本性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它对于改善政府管理、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增强企业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牵动全局,有极大的难度。1993年中央就提出了“产权清晰”的任务,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几经探索,但直到去年党的十六大系统地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后,才把这项改革推进到了可实施阶段。(一)、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2.政企(资)职责不分。长期以来几乎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热心的办企业、管企业,本身就象一个超级企业;而企业要成为小社会、承担社会职能,本身又象一级政府。政企职责错位,目标混淆的结果就是两者的低效率;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四个问题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运营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三)、设立国有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设立专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专职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1、责权明晰、可追溯责任的国有产权责任主体的设立,使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有了排他性行使所有权的国有“老板”,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管企业”,将转变为特设机构以出资人身份运营资本。就是说,在前后两种体制下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都发生了变化;2、由国有资本固守投资的企业,转变为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和以投资回报为目标,运作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流动性增强,是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条件。3、由注重行政审批和企业外的监管,转变为着重企业机制建设。通过所有者到位,克服内部人控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硬约束机制。4、对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出资人机构拥有股权,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出资人投资和借贷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机构自主运营股权,公司独立运作法人财产,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5、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责权明确,可以改变“五龙治水”的状况,落实国有产权责任。对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各方面还有一些看法。有的担心,有的有疑虑,有的认为还有争论。但是从保证国有资本的效率和安全出发,这绝对是必须的。一般而言,产权的运做效率决定于排他性。只有所有者(代表,以下同)有权决定财产的使用、独占在使用时所产生的效益,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成本时,效益和成本才能构成对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只有这样,所有者才能认真对待以 “货币选票”来评估的财产使用的市场效果,也才有动力将财产投入到最有市场前景的用途当中。如果部分效益或者部分成本不能影响所有者,即排他性不彻底,例如财产的使用由他人决定,所创造的效益可以被别人无偿占有,或滥用财产的成本有人给“买单”时,正如国有资产五龙治水的状况,效益和成本信号就扭曲了,由此而产生的激励作用也会被扭曲,所有者就会产生非正常行为,例如现在的某些国有企业。因此,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的职能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转变。国有出资人职责概括地讲主要有:1、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化配置国有资本,保证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地位;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流动中,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回报;2、推进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不良债务,补充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4、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监管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不断监控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国有资本的安全性;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管工作、监管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公众披露;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四)、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与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结合。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放在一起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国有产权委托代理有效性的问题。目前尚存国有企业约18万户,一方面布局分散,与国有资本的特殊功能不一致。另一方面管理幅度过宽。即便由从中央到省市、地三级约300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也不堪重负。提高委托代理有效性,就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专注关键的少数,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国有资本的流动是国家所有者为实现自己意志和获取不低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主动行为,因此必须在国家所有者直接操作和监督下进行。否则国有资本流失就不可避免。目前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现象,从本质上都与此有关。国资委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机构,主持国有经济布局的优化调整,为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而又不流失创造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五)、关于委托代理两层次和三层次问题在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委托代理,这是不可避免的。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委托代理的链条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受托行使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设立独资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由它们控股或持股下一层企业。以政府为起点,委托代理是两层次,还是三层次,存在不同看法。也就是控股公司这个层次是否必须。实际上,面对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群,我们处于两难的选择。如果一个机构管理的幅度过宽,就鞭长莫及;如果委托代理的层次过多,就会降低效率。提高委托代理有效性的出路在于减少国有资本覆盖企业的数量,在此基础上科学地进行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的选择才是有意义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国资部门直接持股关键少数重要企业,通过控股公司控股和持股数量众多的其他企业,即两层次和三层次结合,可能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六)、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为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是关键的技术细节。要害是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管企业”的本质性差异。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企业内所有者继续缺位,所有者权益被侵蚀;二是防止出现“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设立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是为克服所有者缺位迈出的关键一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为行使所有权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的管好、管到位,成为“真老板”,强化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要做到的。所有权不越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当“老板”不当“婆婆”。只行使股东权利,决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这是增强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所必须的。二是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公司权利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对四项职权各有明确的界定,并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行使。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权——制衡关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所有权: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就是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地位。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所必须的。出资人的所有权体现为《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经营权:股东会选聘董事,组成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公司的经营权。管理权:董事会选聘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交由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依《公司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监督权: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权。出资人机构行使所有权到位又不越位的标志,就是认真负责地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既要防止经营权、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又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管理权。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又使企业富有活力。
2020.01.31 01:50:20 · 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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