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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个税改革思路是?
2023.09.08 09:35:53· cindasun 浏览25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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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个税改革思路  一、现行个人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的缺位  1、代扣代缴义务人名存实亡。虽然现行政策规定了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应扣缴税款的计算业务性强,且在部分情况下,股权转让人的股权原值对受让人来说是一种商业秘密,同时由于双方均为自然人,又无明确的操作办法,出让人不可能信任受让人能及时足额缴纳所扣税款,因此代扣代缴无法操作。  2、确定应纳税款难。个人股权转让具有转让行为的隐蔽性,转让价格的主观性,转让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再加上穿插其中的明显低价、平价转让行为的判定,决定了股权转让真实的成本、费用、收益难于界定,确定应纳税款较为困难。  3、征管稽查难。由于自然人的流通性强,税务部门执法手段刚性不足,股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完成转让后,基层地税部门在征管和稽查中,存在找人难、文书送达难、取证难、完成程序难、执行难,无法高效低成本完成税款征收。  二、完善个人财产转让税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1、源头控制,“先税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事前控制,预征税款。可以比照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对股权转让所得接8%-15%的预征率预征税款,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明确法律责任。对股权转让人应纳税款大于预征税款,申报期届满未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和提供虚假转让合同,对受让方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4、细化转让定价偏低的正当理由及非交易股权变更税收处理办法。
2023.09.09 03:52:59 · 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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