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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外经贸委获悉,从9月10日起,个人外贸经营者就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根据8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在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时,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