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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嫌多啊!接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为年底双薪解析 第13月薪金全额缴个税2004年12月30日 16:58 新闻晨报 第十三个月的薪水须全额缴税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 显然,单位如果在年终发放了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上海地区目前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的费用是1000元。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4000元。 年终奖须特别计算 很多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年终奖混为一谈,虽然这在员工的认识上都可视其为年终的奖励,将其划上等号,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是截然不同的。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年终奖是指在平时不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只在年终发放的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数额的计算方法是: 确定税率:(1)年终奖数额÷当年工作的月份数=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2)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总额(3)当月工资薪金总额-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根据(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1000元)×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 由于不同收入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一样,收入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那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要高达45%。 因此,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赚多少最划算的问题上,有些人士到劳动和税务部门咨询,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有否道理? 业内人士认为,“最划算”的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上海地区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起点是1000元,也就是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是不用缴税的,1000元以上赚得越多缴得更多,由此只能推断说,赚得越多越“不划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赚20000元以上的月薪,虽然缴纳了相当数额的税款,但毕竟个人得了大头。 与单位合同约定,薪金不因为缴税而减少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 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这位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 (2)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1000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第十三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及以上):第十三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个月工资薪金数额×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发双薪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第十三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位员工12月份取得工资奖金为5000元,12月份发放的第十三个月薪水也是5000元,那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000元)×15%-125元=475元,第十三个月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5%-125元=625元,12月份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625元=1100元 (中才) 发了年终奖该纳多少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9:18 东方网-劳动报 临近春节,各单位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红包之类形式各异的年终奖纷纷兑现,发到了员工的手中,或打入了员工的工资卡。喜洋洋数钱的同时,许多人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年终奖单位是怎样扣的税?张宏在一家IT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公司平时还发放季度业绩奖金。这家公司的年终奖包括:员工的第十三个月薪资,以及年度业绩奖金两部分。张宏月薪为人民币八千元,业绩奖金为人民币两万元。张宏略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禁先自己计算了一下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当张宏收到公司发给的奖金条,看到其应交个人所得税时, 不由得直犯嘀咕―――两者的计算结果相差甚远。那么究竟谁的计算方式正确呢? 1、张宏的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第十三个月薪资+年度业绩奖金)―个人所得税起征额】×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8000+20000)―1000】×25%―1375=5375元注:上海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额为1000元。2、公司的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第十三个月薪资+年度业绩奖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8000+20000)×25%―1375=5625元 专家支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时,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及年终奖、分红等,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给张宏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方法是正确的。 相关知识链接: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元(上海市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底双薪年终奖税率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3:53 信息时报 (见习记者朱蕾记者叶静通讯员庄淑莹)辛辛苦苦打工一年,实际到手的双薪却比约定好的金额少了一截,众多市民不禁产生疑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从2004年岁末到目前已经接到多个关于年底双薪、年终奖计税方法的咨询电话。为了解开纳税人心中的疑虑,记者专门就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励的问题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据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年终发放了第十三个月的薪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很多纳税人往往会将第十三个月的薪金与单位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种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年终奖金的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 税务部门和专家看法不同 税务部门、专家看法不同――“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 国家税务总局1月26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于《通知》对个税具体计算方法的解释相对简单,导致不同公司的财务人员理解不一,相同数目的年终奖所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款大相径庭。 两种算法 算法1:死抠字眼差别“惊人” 年终奖6000元和6001元只相差1元,但需缴个税额差了近300元 某公司的王先生告诉记者,《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575.1元。 王先生表示,公司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来计算职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没想到在计算时发现此问题,多发1元钱,便要多扣275.1元,实际拿到手的钱数反而要少,感觉十分不合理,不知道是不是《通知》中的公式有问题。 算法2:灵活掌握 要乘12速算扣除数乘以12后,年终奖6000元和6001元所缴个税只差1毛钱 一家公司财务部负责此事的王女士则有不同的解释,她认为《通知》中的公式没有问题,只是在实际计算时,应灵活掌握。 王女士表示,大家目前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应表,是按月计算的。而《通知》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算法中,也明确表示需要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以,在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应相应乘以12,以达到平衡。发放6000元奖金的话,应纳税款仍为300元。但6001元则有所不同,应纳税款等于6001×10%-25×12,最后结果为300.1元。 两种判断 地税部门:应按“算法1”纳税6000元除以12后为500元,刚好处在税率计算的一个“卡”上 显而易见,新办法降低了纳税人42%的税收负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