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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济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什么情况下泳道。
2020.04.04 10:04:12· 要做赢家 浏览22次
1条回答
1F
背书的确切定义我没有查到,我的理解为乙方将自己从甲方处获得的有价票据(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全额转给第三方使用时的一种票据转移支付行为,由于开支票等时必须有台头(不然变成了空白支票),如果接收人和台头不符合,银行不能够付款,为此必须先让台头写明的这个人背书(即敲一个章,证明台头第一个接受的人知道这件事,并注明转给他人),接到这张支票的人与这个被“注明转给的人”是一个人时,银行才能对该有价票据进行兑付。 所以背书可以多次。具体操作如下: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9)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10)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020.04.05 11:50:40 · 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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