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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即应按3.24%计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可凭有关证明享受免税待遇。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客户凭存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税务局印制),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利息税优惠。客户如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息税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问题很可能出在你只有孩子的学生证,而没有出示“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税务局印制)”,所以银行按上述规定给您计算“低”利息,计息利率是2.07%。 此外,2007年8月15日以前的利息所得税率是20%,2007年8月15日(含)以后的利息所得税率是5%。656.20元是税前利息还是税后利息?如果是税前利息,估计您少得: 10000.000×3.24%×3-(656.20-108.59)=424.39(元)不过银行也有失误的地方,既然是“教育储蓄”,经办人员为何没有向您所要“证明”呢?您当时提醒对方了吗?不管怎样,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员工的责任心必须要提高,否则储户会受到很大损失。如果觉得有必要,是否可以向银行说明情况重新计息呢?尽管希望不大。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补充:又看了一下您的提问,觉得利息计算有问题。如果是“一次性存入”的,那么税前利息怎么会是656.20元呢?应该是:税前利息=10000.00×2.07%×3+10000.00×0.72%×26÷360=626.20(元)应缴所得税=10000.00×2.07%×896÷360×20%+10000.00×2.07%×184÷360×5%+10000.00×0.72%×26÷360×5%=103.04+5.29+0.26=108.59(元)税后利息=626.20-108.59=517.61(元)所以您的损失应该是: 10000.000×3.24%×3-517.61≈45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