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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款服务: (一)委托收款: 1. 定义: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特点: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强调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也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3. 功能介绍: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此结算方式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对工商银行系统内的委托收款采用电子划回方式,可大大提高收款速度。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5. 办理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过程分为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划转款项、收款入账四个阶段。 (1)委托收款: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邮寄付款人开户银行转交付款人。 (2)通知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受到收款日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后,属于本行的债务证明应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属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3)划转款项: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的,应通过被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收款入帐:系统内,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出的实时或批量贷报报文,系统自动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跨系统,收款人开户行凭转汇行交换过来的划收凭证及时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 6. 注意事项: (1)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委托其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授权直接从付款人账户中划拨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定经济合同或协议,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经开户行同意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