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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这样考虑,因为他在那个单位交了保险,那个单位就是雇用单位,你单位就是派遣单位;而个人所得税法上在计算工人薪资时规定派遣单位不扣除抵扣数,而雇用单位扣除抵扣数,先这样预交都按工资薪金项目申报; 到月底或年底,他个人要去税务局进行自动申报,再计算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和以前在两个单位的预交数,进行多退少补. 假如,你单位发工资为:2800元 2800*15%-125=295 那个单位的工资:7800 (7800-2000)*20%-375=785 那么他去自行申报时,应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2800+7800-2000)*20%-375=1345 那么他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1345-295-785=265 "我们每个月也发一份奖金给他"可以认为是工资. 反正这么一个规定,你再去查查,是不是我扣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