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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的《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章第八十二条、 八十三条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债券交易结算委托协议明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此委托方应当了解、熟悉有关内容,并用好自己的权利。 具体来说,受托方的权利包 括: 1.是委托方转入的用于交易的债券的名义持有人; 2.根据委托合同,在办理委托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方订立交易合同,并负 责履行该合同; 3.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和代中央结算公司收取转托管费。 受托方的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非金融机构的交易结算委托; 2、设立债券明细帐,妥善记录委托方的债券,按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央结算 公司报告委托方债券明细帐务情况; 3、履行与交易对手方订立的交易合同,并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与交易对手方之间可能出 现的民事纠纷的处理; 4、如约将通过债券交易取得的债券和资金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不占压委托方的债券和 资金; 5、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未经委托方许可,不擅自动用委托方的债券和 资金; 6、先行承担因回购交易对手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7、应委托人的要求,妥善及时地将受托交易的债券转至委托人的债券托管帐户。 委托方的权利包括: 1.委托受托方按自己的要求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2.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期取得交易资金和债券; 3.可向受托方或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自己的债券托管帐户余额;、 4.有权按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妥善处理受托方与对手方交易中的民事纠纷: 5.有权将委托受托方代为交易的债券转回自己的债券托管帐户。 委托方的义务包括: 1、将用于交易的自有债券转入受托方帐户; 2、保证提供债券交易所需的债券或资金; 3、回购交易执行期间,不更换受托方; 4、按《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国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双方商定的具体标准和时 限向受托方交纳佣金,并按规定向受托方交纳由其代收的转托管费; 5、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和最终承担回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 一旦出现受托方违约并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情况,委托方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