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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析:你的这个疑问是很价值的!前面我给你说了,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是在2009年开始的,也就是说在2009年以后的购入的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且非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是改革的成果,如果在2009年以前,那是不存在抵扣问题的,所以之前的增值税都是构成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而就是在2009年之后,才允许进项税抵扣的,一经抵扣那么这个进项税就不再是固定资产的构成要素了,所以说固定资产入账成本里面,增值税是不应该计入到成本的,这是2009年以后才成立的,如果之前,那是不成立的,但是,不是说所有的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都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的,这是有条件的,如果这个固定资产是一个不动产,那么其所对应的增值是一定是要记入到成本中去的。如企业自行建造一个办公大楼,这个工程所用的物料,那都是有进项税的,可是不动产不是增值税的范畴,所以购入物料所对应的增值税,就不可以抵扣,就得全部记入到在建工程中去,最终是构成了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成本的。还有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如小轿车,油艇等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税法规定也是不可以抵扣的,所以也是要构成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的。税改后的固定资产销售,也是有销售税的。而不是向以前一样按征收率计征的。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