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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基本条件是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属于第(四)项。税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向高手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