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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贸易的题,谁能帮帮我??太谢谢了~.金斧子的高手请帮忙!
2024.02.01 00:31:36· 警钟长鸣 浏览11次
1条回答
1F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几种规定方法?哪一种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为什么?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以离岸品质、重(数)量为准。根据此种规定,出口货物于装运前由装运港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2)以到岸品质、重(数)量为准。根据此种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由该处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3)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如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的,可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作为索赔的依据。  上述第(3)种规定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这种规定方法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2、简述FOB、CIF、CFR和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运输单据不同。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据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采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是采取非正常共同海损措施所产生的直接后果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5、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4.国际贸易出口贸易流程?外贸出口业务流程1.询价,报价,讨价还价。2.签定外销合同。3.审核L/C(信用证)/收取定金。4.安排生产。5.办理商检及申请出口许可证。6.制作出口单据及预定舱位。7.办理保险。8.出口报关。9.运输。6.FOB,CFR,CIF术语的异同三者共同之处:(1)适用的运输方式:三者均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2)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3)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4)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5)都规定由买方接收货物,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三者不同之处:责任方面:FOB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交货;CFR卖方要办理货物的出口货物运输;CIF卖方要办理货物的出口货物运输和出口货物保险。费用方面:FOB卖方不负担出口货物运费和保险费;CFR卖方负担出口货物运费,CIF卖方要负担出口货物运费和保险费。价格组成:FOB为成本价;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7.信用证的特点?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2024.02.01 01:51:35 · 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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