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