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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据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由银行办理款项划拨转帐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企业单位之间有合同协议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的结算。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票和货物发运凭证等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银行通过传递凭证后,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承付支款通知联及所附发票等凭证送交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验货付款为10天)内进行审核,如在承付期未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则于承付期满的次日主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在承付期内,付款单位经查验单证或实物,如发现商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以及计算错误等情况,应在承付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向银行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的手续。收款单位对于托收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联时,根据收款通知联和有关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承付支款通知联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商品交易和水、电、电话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在规定付款期(目前为3天)内付款,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联和有关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收款人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付款人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应于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在帐上不作处理;属于部分拒付,付款人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送交开户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部分拒付理由书支款通知联,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