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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增值税管理条例,自己看看参考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财务由专人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领取、开具、保管,对领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二条 公司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本公司经营范围的销售及营业执照载明其它项目的经营。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首先取得对方收购单位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副本或复印件,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填写有误办理。3、项目填写齐全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的数字一致。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方有权拒收。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送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置评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1、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2、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用扣税凭证。3、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第七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第八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第九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第十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一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