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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资料如下: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4.变更的决议及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