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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可转债确定转股价后,当市场下跌,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修改转股价.在转债的发行说明书里就会约定向下修正的条件和操作细节.例如: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