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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2022.04.28 00:05:08· 昆明红塔-张婕 浏览17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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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税法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且分配新税法生效前累积的留存收益一样可以享受免税,所以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处置股权投资的计划,则无需就权益法下确认的在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如果有意图在可预见的未来处置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应当就拟处置的股权投资对应的留存收益份额按照投资方的适用税率(而不仅仅是两者的税率差)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按上述原理,本题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贷:投资收益100===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100=1100(万元)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000万元===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向高手请教
2022.04.29 01:51:01 · 俞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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