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闹出法律纠纷,没有完全避免的方法,因为这本身就涉嫌违规,是一种逃税和逃避监管的行为,只可能做好预防万一发生纠纷,您如何保证您的最大利益。鉴于风险的存在,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免因小失大。但各人情况毕竟不同,如果确非得已的话,也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是尽量选择可靠的、信誉好的人,对陌生的、不太熟悉的人宁可放弃;二是双方要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的归属及产权过户的时间;三是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首付款及归还的银行的按揭,能从自己户头支付的最好从自己的户头支付。有困难的,最低限度也得要求名义上的买房人打收到房款的收条。这样的话,即使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再凭生效的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在房屋产权主张不成的情况下,也要最低限度的确保自己的债权。另外您在买房时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并对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所预测,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登记后所取得的产权证明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因此,尽管实际上出资人购买了房屋,但由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的名字并非自己,那么一旦名义上的购房人否认这种事实,且不配合房产过户,那么实际购房人如果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那么很可能就得将自己实际出资的房产拱手让人。退一步讲,假如我们在主张房屋产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债权,但也有可能遭遇血本无归的风险。原因在于,名义上的买房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转卖、抵押(取得权属证书的),得到的款项可能投资,可能消费,也可能隐匿,而实际投资人又不能向房屋的购买者主张权利,因为他们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而民法又是保护这些善意第三人的。这样我们的风险就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当然,最危险的就是出于人情等方面的顾虑,连付款的任何证据都未保留,一旦发生纠纷,你就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了。以他人名义买房应注意三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想使您作为“实际购房人”最终在纠纷中胜诉,需要有诉讼证据的充分性。譬如装修、居住、出租等等在举证方面必须具有很大的优势,装修合同书、居住证明和出租协议等等您必须自己留存好,通过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您已实际享有了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您在以朋友名义购房后,没有对该房进行装修、居住或出租,而且与朋友又没有书面的协议,就很难说清楚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为您解决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