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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同的应税项目有减征50%和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优惠政策。详情如下:天津市地税局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人员从事个体工商业的,2010年出台的《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做出规定,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两个政策原定有效期均截止于今年年底,市地税局日前确定将政策顺延至2016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也将继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