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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参与者申请成为指数期货和期权做市商,应该在交易所登记注册。经交易所批准后,分配给做市商不少于两个月份的期货合约和八个系列的期权合约(如四个看涨期权和四个看跌期权)。 ⑴申请成为做市商应满足的条件: 1)交纳500万港元; 2)具有一定的交易经验; 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 4)具备充分的资金运作能力; 5)相关市场套利技术。 ⑵做市商的义务 1)指数期货交易中,报价要求显示后,做市商在20秒内应做出回应,回应率不少于80%; 2)除标的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外,做市商报价至少显示10秒钟,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指数水平发生变化,做市商可改变报价,但应服从规定的显示、价差和下单量要求; 3)被指定合约月份,交易时间内80%以上有报价且买卖价差不超过15个最小变动价位,每次下单量至少5张合约; 4)做市商只为自己交易,不应代他人交易 5)应市场主管或其他场内交易员(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买卖报价; 6)期权合约终止日期、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不要求必须报价; 7)做市商在短期期权有报价义务,但对长期期权没有报价义务。 ⑶做市商的权利 1)交易所减收其交易手续费; 2)非常情况下,做市商可以临时停止、变更部分或所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