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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详问当地12366纳税咨询电话:TEL: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另外,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