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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月营业额不超过起征点,当月不用交税。下月不超过起征点,下月也不用交税。不考虑累计额。但如果超过起征点,要就全部收入计算税额并交纳。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而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