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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至于手续费的支付问题,应由公司权力层决定,可以作为财务人员的一种奖励,也可以纳入公司的收入,并不是说手续费的用途一定就是作为财务人员的奖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有些手续费不多的公司,也有这种处理方式,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一下,然后直接支付给财务人员,作为对其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