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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房屋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也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