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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有销项有进项...进项是在购进物品时发生的..销项是在销售物品时发生的...进项和销项可以相互抵扣..抵扣出来的余额(正数)是当期应该交的税...2.在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把税率开低(如10%,标准是17%),然后收到别人进项相抵就可以少交税...这属于偷税行为...3.如同第一个问题所说的...那170元是进项增值税...是可以在销售物品发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的...你们老板是按照实际付的钱(1000+170)来算单价的...所以单价为117元...但是本质上单价是100元..4.以第3问为例...进项增值税是170元...你销售一批货物2000元,本来应该交销项增值税340元...这样相互抵扣应交给税务局的增值税金额是170元...但是你通过低开增值税(开比例为10%)...这样你的销项就变成了200元...抵扣下来应该交的税变成了30元..漏缴了140元(这个能看成盈利)...低开是偷税行为...增值税规定未更新之前还有一个漏税处理(即发现了你低开,只要补上140元的漏缴税款就行了)现在一经发现一律作偷税处理..最小5000元罚款...如果数额巨大..会追究刑事责任..低开实在是很不可取的措施...实在是太好查了...希望这个答案你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