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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第八条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不得免收其赎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