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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没有规定价值,如果你们的冰箱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就可以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于其价值较低,也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采用五五摊销法,即入账的当月摊销265元,剩余的265元待冰箱报废时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