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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根据上述规定,白酒企业包装物押金要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以此分析您提的问题,销售额93600元和包装物押金2000元均为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首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93600+2000)/1+17%=81709.40元因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1709.40*17%=1389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