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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且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等,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