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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1年115号文件.
2019.05.05 09:55:55· 安奈尔 浏览19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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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废旧物资的税收优惠2011年已经取消了,原来实行的是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本来2009年增值税返还缴纳金额的70%;2010年降低为返还50%;
2019.05.06 03:52:48 · 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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