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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
2022.07.14 02:31:48· ron789 浏览12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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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作了修改:●修订前(60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对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修订后(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效力认定§、为其他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提供担保的,合同有效;●未依公司章程规定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担保的,债权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的(善意),合同有效,反之债权人为恶意,担保无效。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应以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对于融资担保来说,首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发布的有关贷款审查文件可作为依据;其次公司章程对担保权限、金额、程序的记载可作为依据。举证责任:由抗辨人承担。◇章程未作规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其他人签订的看是否有代理权;无代理权,但经公司股东(大)会、有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追认的,合同有效。§、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或追认的,有效;反之,则无效;●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决议的担保,有效;◇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有效;◇公司章程未授权,董事会自主决议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追认方有效,否则无效(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是权利机构,如无其他无效情形,担保当然有效)。5、“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实践中,经常有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担保。对于此类约定如何认定期效力、责任。(1)效力在对外担保中,应解释为独立担保并发生效力,按照国际惯例来认定担保人的责任。但由于我国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因此,在国内担保中,该约定不能认定独立担保,应认定为普通担保。(2)责任
2022.07.14 13:49:27 · 罗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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