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的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取得抵押的其它财产。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债务人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就要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来清偿债务,因此,法律规定某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