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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义解释。保险合同中的用词应按照通常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若属专用术语,应按照各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在一个合同中出现的同一个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一致的。②意图解释。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推定,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这种意图解释只能在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下采用。③以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式解释。一般地,保险合同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撰写好的,被保险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在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险人)的解释。④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⑤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