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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程序中的担保又称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担保,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令有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包括:财产保全担保、先予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对于此类担保,法院一般不作为独立案件受理,对于诉讼担保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是: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不能或不足清偿时,可直接裁定执行诉讼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财产。2、银行承诺监督专款专用问题实践中,一些银行为承揽业务,向合同的一方出具证明,承诺监督专款专用。在出现纠纷时,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银行监督专款专用的性质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1)监督专款专用不是银行业范围的事;(2)银行不可能做到对专款专用进行监督,更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因此,银行出具的专款专用监督保证函,没有实际意义,银行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银行未尽监督专款专用义务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债务加入●定义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债务关系中,共同承担对债权的人债务。●责任第三人并非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主债务人,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辨权,但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承担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4、其他情形如实践中经常遇到第三人仅仅在当事人的借还款协议中签字盖章,没有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为保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