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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法律效力?
2020.03.26 01:41:55· 花溪633 浏览12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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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2004]第4号司法解释,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一般不发生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除非该催收通知书内容能形成新的保证合同,从而形成新的保证关系。※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某公司寄出“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格式化地写明“我企业对某某债权转让通知书中所列转让事项不持异议,借款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被通知企业在该回执上签章确认。最高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新的保证关系。
2020.03.26 15:51:31 · 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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