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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和再担保的区别?
2020.02.29 04:11:36· msnfch 浏览11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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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在担保人的要求下,由被担保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你说的再担保我貌似没见过,似乎没有这个说法。下面是我新的补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唉,朋友,你自己翻翻法条看中国的哪部法律里写着有再担保这个东东?物权法里没有担保法里面也没有。其实你所说的“再担保”,由于它和反担保的地位相当,性质又和担保差不多,所以就没有必要将它再单独拿出来说事,现行法律也只规定了担保和反担保。你自己比较一下吧,按照这位本来在我楼下现在在我楼上的仁兄的回答,所谓“再担保”其最具特色的前提条件是“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也就是说其设立事实上是为了保证担保之债之债务人的债务而作的担保(希望不是太饶舌),担保之债之债务人的债务和一般债务人的债务,说到底都是债务,没有丝毫分别,在它们上面设立的担保有必要区别吗?而反担保这一概念的存在是有意义的,法律上之所以也规定有反担保,是因为反担保的担保人是原债务人的这个特殊之处。我就说了,“再担保”这个概念简直是鸡肋,新出台的物权法里也没有规定这个概念,就充分说明其“鸡肋性”。没有必要将“再担保”从担保中独立出来,也没有必要将它与反担保相区分,假如一味强求,其事实上也就是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分,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分,你应该知道了吧(差不多是地球人都知道了)。我本来可以去复制粘贴一些学理上所谓“再担保”的概念给你,可是那样毫无意义,这个概念简直就是那些学者吃饱了撑没事干想表现些独创性却又画虎不成反类犬的产物。还有我想说说,其实但凡担保,其权利义务关系人或者说是当事人(不应表述为“主体”,这不是犯罪构成=。=!)无非就是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权人;担保其设定条件(不应表述为“构成要件”,理由同前)无非也就是三条:存在债权、需要担保、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担保的目的(不应当表述成“受惠人”)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权人可就担保之债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没有所谓的“受惠人”或者“受益人”的说法(担保不是保险=。=!)。假如你一定要我找出这个“受惠人”是谁……不得以我只想说四个字:担保权人,而实际上担保权人没有受益,因为他只是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而已。
2020.03.01 07:52:54 · 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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